(2017)鄂0606民初1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刘绪华与XX、陈小群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绪华,XX,陈小群,陈兰,陈凡,陈荣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1590号原告:刘绪华,女,193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建军,襄阳市樊城区米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XX,男,196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陈小群,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陈兰,女,195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被告:陈凡,女,195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陈荣,女,1959年5月2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原告刘绪华与被告XX、陈小群、陈兰、陈凡、陈荣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刘绪华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绪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绪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 判 长 王建萍审 判 员 匡江山人民陪审员 彭晓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夏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