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5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寇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5350号原告:寇某某,女,现住庄河市。被告:马某某,男,现住庄河市。原告寇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寇某某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寇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寇某某负担。审判员 白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