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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5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寇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5350号原告:寇某某,女,现住庄河市。被告:马某某,男,现住庄河市。原告寇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寇某某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寇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寇某某负担。审判员  白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