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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2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某甲申请执行李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19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女。法定代理人梁楠,女。被执行人李某乙,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李佳瑶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执1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康科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