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03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向阳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夏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鸭山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向阳信用社,夏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03执82号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向阳信用社。负责人王江,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夏x,身份证号23050211986********,女,198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双鸭山市尖山区翠峰小区*号楼。申请人双鸭山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向阳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夏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夏x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夏x所有坐落于双鸭山市尖山区翠峰小区,建筑面积:64.24平方米(房屋总层数:7层;所在6层;设计用途住宅,产别:私产;产权人夏云;产权证号:00156918号)的住宅楼房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172200.00元。现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夏云用上述房屋抵偿申请人全部欠款。双方同意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阳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夏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6)黑0502民初93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案结案。执行费3181.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温道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