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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31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洲勤与被执行人李晓莉、张建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洲勤,李晓莉,张建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31执359号申请执行人陈洲勤,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陕西省子洲县。被执行人李晓莉(又名李莉),女,1964年2月18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榆林市。被执行人张建岗,男,1961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榆林市。系被执行人李晓莉之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洲勤与被执行人李晓莉、张建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31民初85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晓莉、张建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晓莉、张建岗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陈洲勤偿还贷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月利率18‰,利息从2013年9月30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3560元、公告费300元、执行费2610元。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李晓莉、张建岗财产状况,其无存款、无车辆、无工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陈洲勤陈述被执行人李晓莉、张建岗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自愿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本院予以准许。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晓莉、张建岗的下落或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在终结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年内随时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831民初8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玉芝审判员  李 俊审判员  段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