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常军荣与蒋春华、常军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蒋春华,常军荣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监1号监督机关:泰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蒋春华,住泰兴市。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常军荣,住泰兴市。申诉人蒋春华因与被申诉人常军荣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5年12月6日作出的(2015)泰虹民初字第0257号民事判决,向泰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泰兴市人民检察院以泰检民(行)监[2017]32128300002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冯 军人民陪审员 莫巧生人民陪审员 顾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陆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