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5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盱眙友邦能源有限公司、郓城金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盱眙友邦能源有限公司,郓城金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5执27号申请执行人盱眙友邦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金源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周金生,经理。被执行人郓城金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郓城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风雷,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盱眙友邦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郓城金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725民初230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725民初23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士刚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樊庆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广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