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481执3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徐华东、徐鹏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华东,徐鹏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81执325-2号申请执行人徐华东,男,197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瑞昌市。被执行人徐鹏键,男,198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瑞昌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81民初145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徐鹏键所有的车牌号为赣G×××××号车辆和赣G×××××号车辆。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租、变卖、毁损被查封财产,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勇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 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