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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财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王记、郑小卫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王记,郑小卫,郭贺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财保121号申请人:陈王记,男,198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申请人:郑小卫,男,1980年2月28日,汉族,住中牟县。被申请人:郭贺印,男,196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申请人陈王记、郑小卫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郭贺印位于中牟县滨河路东侧水岸鑫城小区12号楼3单元204号的房屋(权证编号:ZM20106257)予以查封。申请人陈王记、郑小卫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郭贺印位于中牟县滨河路东侧水岸鑫城小区12号楼3单元204号的房屋(权证编号:ZM20106257)予以查封(价值以1000000元为限),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陈王记、郑小卫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进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艳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