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3民初13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陆长明与黑龙江东来园实业有限公司、王国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长明,黑龙江东来园实业有限公司,王国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1327号之一原告:陆长明,男,194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被告:黑龙江东来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哈黑公路西五洲太阳新城A栋25号商服。法定代表人:王国东。被告:王国东,男,197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陆长明诉被告黑龙江东来园实业有限公司、王国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长明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黑龙江东来园实业有限公司、王国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长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长明撤回对被告黑龙江东来园实业有限公司、王国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陆长明自愿负担。审 判 长 章幼戎人民陪审员 施菊娣人民陪审员 赵招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黄河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