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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13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陆长明与黑龙江东来园实业有限公司、王国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长明,黑龙江东来园实业有限公司,王国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1327号之一原告:陆长明,男,194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被告:黑龙江东来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哈黑公路西五洲太阳新城A栋25号商服。法定代表人:王国东。被告:王国东,男,197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陆长明诉被告黑龙江东来园实业有限公司、王国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长明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黑龙江东来园实业有限公司、王国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长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长明撤回对被告黑龙江东来园实业有限公司、王国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陆长明自愿负担。审 判 长  章幼戎人民陪审员  施菊娣人民陪审员  赵招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黄河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