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02民初5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彦军与深圳市中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彦军,深圳市中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2民初5336号原告:王彦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蕴泉,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中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与泰然九路交界东南金润大厦22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681237。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海,男,该公司职工。原告王彦军与被告深圳市中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王彦军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彦军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彦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551.6元,减半收取计1276元,由原告王彦军负担。审 判 长 唐好林人民陪审员 廉爱翠人民陪审员 甄秋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苏桂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