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3执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金双喜、施金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双喜,施金华,枝江市亮洁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3执614号申请执行人:金双喜,男,生于1975年6月7日,汉族,住枝江市。被执行人:施金华,男,生于1974年12月24日,汉族,司机,住枝江市。被执行人:枝江市亮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迎宾大道西段。组织机构代码:66546026-3。法定代表人:尤秋生,经理。申请执行人金双喜与被执行人施金华、枝江市亮洁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14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13448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亚州二○二○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熊春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