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10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景见与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见,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10265号原告景见,女,汉族,1983年4月29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景田荣,男,汉族,1954年5月6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西段69号22层。法定代表人高兴明,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景见诉被告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景见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9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景振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丹打印:相丽华校对:魏张红2017年7月日送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