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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5执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孙希鹏、丁红云与孙开三、宋士芬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希鹏,丁红云,孙开三,宋士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5执588号申请执行人孙希鹏,农民。申请执行人丁红云,农民,(系孙希鹏之妻)。被执行人孙开三,农民。被执行人宋士芬,农民,(系孙开三之妻)。2016年11月18日,孙希鹏、丁红云向本院申请执与孙开三、宋士芬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要求孙开三、宋士芬履行下列义务:返还孙希鹏、丁红云购房款2500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425元;承担执行费275元。2016年11月21日,本院依法向孙开三、宋士芬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是孙开三、宋士芬没有依法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2016年11月21日,本院依法向孙希鹏��丁红云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但是孙希鹏、丁红云没有向本院提供孙开三、宋士芬的财产状况。2016年11月24日、2017年5月2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孙开三、宋士芬有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同时本院到房县农村商业银行柜台查询,也没有发现孙开三、宋士芬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是发现宋士芬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存款1002元,本院依法采取了冻结措施。2017年7月19日,本院依法到房县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局对孙开三、宋士芬的养老保险进行查询。孙开三已经达到了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年龄,本院依法对孙开三的养老保险金账户进行了冻结。但是宋士芬未达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年龄。2017年7月28日,本院依法将孙开三、宋士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8月18日,本院与孙希鹏、丁红云沟通,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孙希鹏、丁红云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孙希鹏、丁红云与孙开三、宋士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开三、宋士芬目前无适宜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希鹏、丁红云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柯尊玖审判员  罗和武审判员  张 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礼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