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8财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希然与贺利凯、韩胜利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希然,贺利凯,韩胜利,王娜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8财保94号申请人:刘希然,女,195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高阳县。被申请人:贺利凯,男,197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高阳县。被申请人:韩胜利,男,1973年6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高阳县。被申请人:王娜茹,女,1975年8月1日出生,住高阳县。申请人刘希然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贺利凯、韩胜利、王娜茹价值900万元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希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刘希然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崔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