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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22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诸城裕兴针织服装有限公司、诸城瑞丽服饰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诸城裕兴针织服装有限公司,诸城瑞丽服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2227-1号申请执行人:诸城裕兴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城北开发区北外环路南。法定代表人:范汝波,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诸城瑞丽服饰厂,住所地:诸城市皇华镇驻地。负责人:王柏顺,该厂厂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0782民初239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诸城瑞丽服饰厂的银行存款1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杨晓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执行员  王文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