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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民初7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吕秀冬与林普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秀冬,林普生,张日燕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7095号原告:吕秀冬,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媛媛,浙江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普生,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第三人:张日燕,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上列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可森,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汉钢,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秀冬与被告林普生及第三人张日燕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吕秀冬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秀冬撤诉。案件受理费1233元(已减半),由原告吕秀冬负担。审 判 员 陈海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周云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