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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6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2017)湘1126执379号申请执行人何春义与被执行人王伍军、李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春义,王伍军,李秋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6执379号申请执行人何春义,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被执行人王伍军,男,198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被执行人李秋林,女,198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何春义与被执行人王伍军、李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王伍军、李秋林户籍地,并对被执行人王伍军、李秋林房产、国土、工商、车管、银行等有可能涉及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相关单位、金融机构进行查询,均查明被执行人王伍军、李秋林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1126民初21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明辉审判员  许树生审判员  朱革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梅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