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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终7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严某1、严某2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严某1,严某2,严某3,李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78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严某1,女,1974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上诉人(原审原告)严某2,女,1977年12月8日生,汉族,住行唐县。上诉人(原审原告)严某3,女,1979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上述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赵拥军,河北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1950年9月22日生,汉族,行唐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树臣,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严某1、严某2、严某3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2016)冀0125民初2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严某1、严某2、严某3所持2015年12月20日的遗嘱,从形式上看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被上诉人李某对该遗嘱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本案一审庭审时将见证人、执笔人、被继承人签字用笔情况、见证人见证期间是否进出病房等细节作为法庭调查的重点,考虑证人出庭作证时距离见证遗嘱时已有一年有余,在一些细节陈述上出现一定出入在所难免,原审却对被继承人当时的精神及身体状况、是否具备读懂遗嘱内容的文化程度等方面未予调查,关于被继承人在上述遗嘱上签字、摁指印的问题,被上诉人亦持异议,对此可以向当事人释明进行司法鉴定(本案存在鉴定所需要的样本)。另外,上述遗嘱订立时,被继承人的父亲尚在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的规定,可以考虑追加相关继承人参加本案诉讼。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2016)冀0125民初223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严某1、严某2、严某3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褚玉华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杨根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建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