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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4执2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宏文与邰小林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宏文,邰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2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宏文,男,1963年6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邰小林,男,1956年12月19日生,汉族。李宏文依照本院生效的(2017)陕0114民督1号支付令申请执行邰小林借款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邰小林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李宏文本金30000元、利息149000元,承担案件申请费2678元,执行费6675元。但被执行人邰小林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后我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邰小林名下位于阎良区人民东路中段东侧(人民路综合商场)01幢3-4-东室的房屋一套。现查明被执行人邰小林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相关执行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其同意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 艳执行员 白凌河执行员 曹正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