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民初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郭丽萍诉丁栢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丽萍,丁柏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03民初1327号原告:郭丽萍,住吉林省敦化市。被告:丁柏冬,现下落不明。原告郭丽萍诉被告丁柏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丽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柏冬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郭丽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丁柏冬立即偿还原告郭丽萍借款本金700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事实与理由:被告丁柏冬于2013年4月21日向原告郭丽萍借款5万元,被告丁柏冬又于2014年11月1日向原告郭丽萍借款5万元,被告丁柏冬共计向原告借款10万元,在2016年3月,被告丁柏冬偿还原告郭丽萍3万元,尚欠原告7万元本金。丁柏冬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1日,丁柏冬向郭丽萍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郭丽萍人民币伍万元正,期限半年,借款人丁柏冬,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一日”。2014年11月1日,丁柏冬向郭丽萍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郭丽萍人民币伍万元正,借款人:丁柏冬,2014年11月1日”。在2016年3月3日,丁柏冬偿还郭丽萍3万元借款。尚欠郭丽萍7万元。2017年4月10日,敦化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内容为“丁柏冬系开发区干部,已病休,在敦化无固定住所,无法联系到本人,此证明,敦化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7年4月10日”。2016年3月26日,敦化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留存丁柏冬和姜巍的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该离婚协议书中有丁柏冬本人签字。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借条、证明、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本院认为:郭丽萍与丁柏冬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丁柏冬应偿还郭丽萍的借款70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丁柏冬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郭丽萍人民币70000元。如果被告丁柏冬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3元,诉讼保全费893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156元,由被告丁柏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朴文姬审 判 员 孙彩云人民陪审员 邱增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