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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2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与孙兰等六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孙兰,刘立文,刘立国,张春梅,杜宪国,汪会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2执3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单明学,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强,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职工。被执行人:孙兰,女,汉族,1979年9月7日出生,农民,住兰西县。被执行人:刘立文,男,汉族,1980年3月29日出生,农民,住兰西县。被执行人:刘立国,男,汉族,1976年6月17日出生,农民,住兰西县。被执行人:张春梅,女,汉族,1978年1月23日出生,农民,住兰西县。被执行人:杜宪国,男,汉族,1972年2月8日出生,农民,住兰西县。被执行人:汪会娟,女,汉族,1973年2月28日出生,农民,住兰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孙兰等六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当事人之间自行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黑1222执3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洪军审判员  吴晓军审判员  王明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赫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