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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民初3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夏某与张某某、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张某某,梁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3154号原告夏某,男。被告一张某某,男。被告二梁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诉被告张某某、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起诉状及传票,致使案件事实无法查清,原告于2017年8月8日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周东晓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武亚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