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民初3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夏某与张某某、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张某某,梁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3154号原告夏某,男。被告一张某某,男。被告二梁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诉被告张某某、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起诉状及传票,致使案件事实无法查清,原告于2017年8月8日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周东晓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武亚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