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11执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史宝羊、陈付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宝羊,陈付良,余振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11执860号申请执行人:史宝羊,男,1970年12月18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被执行人:陈付良,男,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执行人:余振江,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本院依据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28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付良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魏审 判 员 方超代理审判员 陈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