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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6执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利群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利群,石长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6执551号申请执行人王利群,男,1963年6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石长征,男,1978年7月1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利群与被执行人石长征因民��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5)怀民(商)初字第0071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被告石长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利群欠款二十万元及利息,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申请执行人王利群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王利群发出提供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于2017年3月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石长征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我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石长征银行存款一万三千一百九十九元四角七分,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石长征房屋、车辆,未发现被执行人石长征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对被执行人石长征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但其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利群亦���法提供被执行人石长征财产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王利群联系,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王利群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石长征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王利群发现被执行人石长征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石长征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继全审 判 员  朱洪日代理审判员  王长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