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01民初4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金秀莲与柳宽勇、白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秀莲,柳宽勇,白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01民初4033号申请人:金秀莲,女,197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永洁,内蒙古奥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柳宽勇,男,196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被申请人:白杰,女,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申请人金秀莲与被申请人柳宽勇、白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兴安盟碧桂园碧草云天15街1幢2号房屋予以扣押。申请人金秀莲以科右前旗科尔沁镇静水湾.沁园小区L03-02号房屋(房权证号码:155XXXXXXX**)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金秀莲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兴安盟碧桂园碧草云天15街1幢2号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李颖审判员崔立峰审判员其木格二○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高苏日古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