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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1执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福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安市润东电机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1执467号申请执行人福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福安市城阳乡岩湖坂工商培训中心大楼。法定代表人陈华安,局长。被执行人福安市润东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秦溪洋路下32号。法定代表人郭平。上列当事人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日以安工商处字〔2015〕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依据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审查后,2016年12月14日作出(2016)闽0981行审244号行政裁定书、准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福安市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无房地产权、土地使用权、车辆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工商处字〔2015〕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 曦执行员 郑新仁执行员 彭跃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阮灿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