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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5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8-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罗某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纳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纳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5执26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6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纳雍县雍熙镇。被执行人:罗某,男,1969年7月3日出生,彝族,居民,住纳雍县雍熙镇。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罗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黔0525民初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被告财产令、权利义务须知、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本院于2014年4月1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罗某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车辆登记的相关信息。3.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将被执行人罗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并在网上予以公布。4.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担保人秦军自愿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担保期限至2017年10月18日届满。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情况和调查信息。综上所述,被执行人罗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和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情况以及担保人的担保情况后,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龙国审判员  章 华审判员  邓 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