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执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李之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之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81执666号被执行人李之飞,男,1988年2月18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李之飞刑事罚金一案,临清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的(2016)鲁1581刑初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告李之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被执行人李之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本院于2017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李之飞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三日内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于2017年7月12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李之飞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企业登记、证券以及支付宝、财付通、京东等其他金融产品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李之飞可供执行的的财产;于2017年8月14日通过临清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李之飞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于2017年8月16日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令,于2017年8月1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案的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依法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5年内,本院将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依法立案恢复执行。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581执66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其华审判员 许志豹审判员 于建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邢继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