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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03执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1与被执行人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史某某法定继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史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3执48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1,男,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李某2,女,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李某3,女,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李某4,女,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李某5,女,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史某某,女,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1与被执行人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史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0703执4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竹审判员 朱丽娇审判员 任桂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耿安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