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民初22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姜学均与叶兴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学均,叶兴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2291号之一原告:姜学均,男,汉族,1973年9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荣,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兴春,男,汉族,1970年3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学均与被告叶兴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叶兴春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兴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姜学均负担。审 判 长 夏 耒人民陪审员 唐成蓉人民陪审员 褚晓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范中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