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13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龙与XX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龙,XX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13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龙,男,198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白水县城关镇居苑小区**号楼。被执行人XX民,男,1966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陈庄镇东鲁村*组。本院在执行张龙申请执行XX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6民初15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确认应履行案款为4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XX民已将案款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6民初15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军洲审 判 员 梁润恒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田宏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