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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执13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龙与XX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龙,XX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13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龙,男,198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白水县城关镇居苑小区**号楼。被执行人XX民,男,1966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陈庄镇东鲁村*组。本院在执行张龙申请执行XX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6民初15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确认应履行案款为4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XX民已将案款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6民初15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军洲审 判 员 梁润恒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田宏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