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2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朱发福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发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02刑初216号公诉机关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发福,男,1969年3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永安市,汉族,文盲,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安市,住福建省永安市。2003年4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年3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3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建省三明市看守所。被告人朱发福被控盗窃一案,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8日以梅检公诉刑诉[2017]216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志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发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9月16日,被告人朱发福在三明市三元区荣某窗帘店门口,采取扭断摆头锁后拆板、接线的方式将被害人马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枣红色中沙牌助力车盗走,价值2610元。2.2016年10月1日上午,被告人朱发福在三明市三元区城关好多多超市门口,采取扭断摆头锁后拆板、接线的方式将被害人魏某1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银灰色雅迪牌助力车盗走,价值3889元。该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3.2016年10月13日下午,被告人朱发福在三明市三元区城关粮贸楼下停车场,采取扭断摆头锁后拆板、接线的方式将被害人管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蓝色雅迪牌助力车盗走,价值1876元。4.2016年10月15日,被告人朱发福在三明市梅列区列东百货门口人行道处,采取扭断摆头锁后拆板、接线的方式将被害人张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银灰色日新牌助力车盗走,价值2340元。5.2016年11月14日,被告人朱发福在三明市三元区山水御园小区正门群乐超市门口,采取扭断摆头锁、接线发动的方式将被害人林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建豪牌助力车盗走,价值2044元。6.2016年11月16日上午,被告人朱发福在三明市第一医院门口摩托车停放处,采取扭断摆头锁后拆板、接线的方式将被害人李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银色豪爵牌摩托车盗走,价值6698元。另查明,2016年11月17日,被告人朱发福在福建省永安市燕东含笑新村8幢302室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发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监控视频截图,现场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人像辨认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证明,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判决书、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发福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其入罪标准按照3000元的百分之五十即1500元确定。被告人朱发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945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发福是曾经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朱发福除累犯外还有其他盗窃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朱发福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朱发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发福盗窃违法所得应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发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7日起至2018年4月16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朱发福退赔违法所得折合人民币15568元,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为满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洪珊珊书 记 员 韩双珠附本判决书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二百六十四条(?javascript:SLC(17010,264)?)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