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623执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刚、杨德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刚,杨德华,张毅,王保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3执631号申请执行人李刚,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杨德华,男,1978年6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张毅,男,1979年5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王保付,男,1979年8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申请执行人李刚因被执行人杨德华、张毅、王宝付不履行(2017)皖1623民初597民事判决书所确定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毅、王保付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文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