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民初6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6284车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6284号原告:车某,女,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大伟,徐州市铜山区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车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车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车某负担。审判员 朱广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东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