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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民初6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6284车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6284号原告:车某,女,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大伟,徐州市铜山区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车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车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车某负担。审判员  朱广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东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