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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3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梁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83刑初23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男,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住信宜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5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7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以信检公诉刑诉[2017]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日23时左右,被告人梁某饮酒后驾驶粤Kxxx**学号牌轿车经过信宜市区邮政大厦对出路段时,被执勤的公安局交警大队市区中队民警查获。经抽取梁某血样送广东省信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结果为梁某血液酒精含量169.5毫克/100毫升。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被告人梁某的相关材料、酒精呼气测试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查处现场工作记录、驾驶资格材料、驾驶车辆资料、被告人梁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文书、抽取血样光盘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在“处拘役,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悔罪态度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梁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9月2日起至2017年12月1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甘青松审判员  曹 登审判员  陈达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 艳何燕菲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