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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执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通化市天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通化市百里克朗斯包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化市天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通化市百利克朗思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650号申请执行人:通化市天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野被执行人:通化市百利克朗思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思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6)吉0502民初27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自动履行且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502民初27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小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 陈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