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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刑初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单位国汐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6刑初77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某某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诉讼代表人郭某某,女,1989年4月16日生。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1月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住上海市嘉定区。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7]7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某某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某某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郭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至2016年12月,被告单位某某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由被告人王某某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开票单位为上海恺聿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寰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西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聿维实业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675,370元,涉及税款人民币388,728.94元,且均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2017年5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另查明,被告单位某某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已经补缴全部税款。上述事实,被告单位某某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调取的营业执照、档案机读材料、刑事判决书、王林银行账户明细及出具的侦破经过,被告人王某某提供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税收完税证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上海市宝山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抵扣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某某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通过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人民币38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王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本单位的上述罪行,被告单位某某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及被告人王某某均构成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某某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已补缴税款,可以对被告单位某某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及被告人王某某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有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某某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王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舒平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振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