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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财保1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郑州融元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郑州融元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河南诺德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兰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韩国森,牛伏英,韩艳丽,叶志伟,韩坤鹏,迟冰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1605号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33号美盛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8700614H。负责人刘子龙。委托代理人苏保超,河南善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树华,河南善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郑州融元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花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45774983G。法定代表人韩艳丽。被申请人河南诺德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0592022P。法定代表人齐凯。被申请人郑州兰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12号融元广场一楼北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805464415。法定代表人李光明。被申请人韩国森,男,汉族,1954年2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牛伏英,男,汉族,1966年7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韩艳丽,女,汉族,1974年7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叶志伟,男,汉族,1971年6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韩坤鹏,男,汉族,1978年11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迟冰,女,汉族,1977年10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郑州融元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河南诺德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兰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韩国森、牛伏英、韩艳丽、叶志伟、韩坤鹏、迟冰银行存款13889795.4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风路支行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郑州融元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河南诺德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兰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韩国森、牛伏英、韩艳丽、叶志伟、韩坤鹏、迟冰的银行存款一千三百八十八万九千七百九十五元四角二分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俊阳审判员  赵宜勇审判员  孙 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景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