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02执14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谢文芳与李兴龙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文芳,李兴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14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文芳,女,1968年2月6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李兴龙,男,1969年4月24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2017)赣0702民初19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兴龙、共有人吕某某所有的位于赣州市章贡区××店面及××房屋以清偿本案债务。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海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