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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2民初2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周文龙与山东穆拉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龙,山东穆拉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402民初2458号原告:周文龙,男,汉族,1953年9月25日出生,住市中区。委托代理人:王建业,山东金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穆拉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峄城经济开发区福兴中路3号。法定代表人:严永雷,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中华,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周文龙诉被告山东穆拉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文龙及委托代理人王建业,被告山东穆拉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孙中华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被告租用原告的冷库存放货物,截止2016年12月20日,被告尚欠原告冷库租金92745元,已付5000元,余款87745元未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现欠原告租金87745元,2017年10月15日之前付70000元整,剩余租金于2017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按时按期付清,利息免收,否则,从2016年12月20日起按照所欠金额87745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的两倍收取。案件受理费997元,由被告山东穆拉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传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