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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521刑初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吕汉瑞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汉瑞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521刑初40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汉瑞,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户籍所在地:海丰县)。因本案于2017年1月13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6日被海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海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刑诉(2017)4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汉瑞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秀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汉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5日13时25分,被告人吕汉瑞驾驶粤N×××××号大型普通客车从海丰县城沿324国道往梅陇镇行驶,途经海丰县梅陇镇天星湖村路段(324国道721KM+450M),超车越过中心实线时,与赵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赵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吕汉瑞马上用自己的手机报警并在事故现场协助救护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海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吕汉瑞负事故主要责任,赵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广东天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系遭受交通事故所致的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吕汉瑞所在单位已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788317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吕汉瑞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吕汉瑞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汉瑞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汉瑞的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汉瑞在开庭审理时无异议,并有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110警情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人林某、杨某的证言,被告人吕汉瑞的供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汉瑞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汉瑞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汉瑞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汉瑞交通肇事后积极抢救被害人,并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吕汉瑞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汉瑞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小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向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