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执1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曾祥焰与毕雁萍、毕少群借款合同纠纷(2017)粤0114执1519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执 行 决 定 书 (2017)粤0114执1519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祥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毕雁萍、毕少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曾祥焰申请将被执行人毕雁萍、毕少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毕雁萍、毕少群拒不履行(2016)粤0114民初469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毕雁萍、毕少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