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民初1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1100孙小芳与陈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小芳,陈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1100号原告:孙小芳,女,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委托代理人:邰飞,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平,男,198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委托代理人:陈家寿,男,196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系被告父亲。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小芳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小芳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包永明代理审判员 汪 丹人民陪审员 张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守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