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执11611、116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张细亚与深圳市鹏信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细亚,深圳市鹏信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6执11611、116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细亚,男,汉族,1980年2月20日出生,住址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被执行人深圳市鹏信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建安二路河东骏丰园二层L-02(办公场所),组织机构代码56705337-3。法定代表人:唐琦。申请执行人张细亚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鹏信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6民初7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人民币150531.86元及利息、诉讼费1661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国土、工商、证券、银行、车管等相关部门查证,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835.13元,抵扣部分诉讼费;于2017年8月1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粤B×××××、粤B×××××、粤B×××××的三辆车,但未实际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等待恢复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恢复强制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 建 涛人民陪审员 廖 妙 芳人民陪审员 梁 木 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龙(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