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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02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国华诉张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华,张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02执50-2号申请执行人:陈国华,男,197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南湖洲镇泉水村九组,身份证号:430624197204178114。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琻,湖南博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彬,湖南博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执行人:张卫,男,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先锋桥村刘家坪村民组33号,身份证号:432321196504089115。本院在执行陈国华诉张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张卫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之内履行相应义务;并根据财产报告令向本院报告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张卫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进审 判 员  刘 雄代理审判员  金丽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蔡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