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民初12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赵中科、德州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中科,德州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1222-3号申请人:赵中科,男,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申请人:德州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德州市德城区青年路277号。法定代表人:黄立仁。原告赵中科与被告德州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7)鲁1402民初122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申请人赵中科所有的车牌号为鲁N×××××的车辆一辆;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7)鲁1402民初1222-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3880.524元,或查封被申请人价值43880.524元的财产。申请人赵中科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中科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赵中科所有的车牌号为鲁N×××××的车辆的查封。解除对德州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尊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