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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4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延吉市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秦玉凤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吉市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秦玉凤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4106号原告:延吉市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延吉市小营镇小营村,组织机构代码证77108433-7。法定代表人:崔吉锡,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宝库,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刘宗利,该公司职员。被告:秦玉凤,成年人,现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吉市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秦玉凤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吉市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吉市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延吉市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勋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