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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2执3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中波、崔玉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中波,崔玉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2执3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中波,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阳信县。被执行人:崔玉成,男,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阳信县。本院在执行王中波与崔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6日向崔玉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日内向王中波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迟延利息,经查,被执行人崔玉成在中国银行阳信支行设有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崔玉成在中国银行阳信支行20×××01账号存款40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培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建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