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3民初3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吴其军与王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其军,王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3735号原告:吴其军,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王薇,女,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其军与被告王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其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其军负担。审判员 鲁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