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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3民初3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吴其军与王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其军,王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3735号原告:吴其军,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王薇,女,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其军与被告王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其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其军负担。审判员  鲁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丽 更多数据: